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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台中外籍新娘仲介外籍人民子女十二歲以下來台定居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一) 十二歲以下之計算標準: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二) 大陸地區子女非為臺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者,非本類適用對象。
(三) 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並審查是否符合定居規定,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請特別留意】
(四) 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須出入境者,請先辦妥我國護照及前往國家或地區之簽證。
(五) 持憑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入境辦理換證手續者,除應補正之文件外,尚須繳附喪失原籍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或未設籍聲明書始得換發定居證正本。
(六)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 喪失原籍公證書未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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